山东高院原副院长刘勇贪污受贿2241万 一审被判十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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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7月29日,莱芜市初级人民检察院根据远程系统软件,一审公布判决山东高级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勇以贪污罪被判刑期十二年六个月,并罚款RMB二百万余元;被查封、扣留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收走,上缴国库。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查清:2001年至今年4月,被告人李勇依次运用出任青岛市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山东高院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副院长,济南中院党委书记、校长,山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等职位上的便捷及其权力、影响力产生的便捷标准,立即或根据其他国家工作员职位上的个人行为,为有关企业在工程项目承包、案审、实行等层面出示协助,不法私收他公共财物,总共折算RMB2241.6417万余元。

莱芜市初级人民检察院经案件审理觉得,被告人李勇的个人行为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以惩治。由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积极交待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并未把握的一部分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投案自首悔过,赃款赃物已所有追讨,具备法律规定、先行判决从宽惩罚剧情,依法可从宽惩罚。法院遂做出所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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