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代表大会有关涉港北京国安法律的决策(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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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代表大会有关不断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实行体制的决策

(今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大会根据)

第十三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大会决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报请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提案。大会觉得,近些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性突显,“港独”、瓦解国家、暴力行为恐怖主义等各种非法活动严重威胁国家自卫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些国外和境外势力当众干涉香港事务,运用中国香港从业伤害在我国国家安全的主题活动。以便维护国家自卫权、安全性、发展趋势权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中国香港长期性兴盛平稳,确保香港居民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要求,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做出以下决策:

一、国家毫不动摇并全方位精确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战略方针,坚持不懈依规治港,维护宪法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纪律,采用相应措施不断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实行体制,依规预防、劝阻和惩处伤害国家安全的个人行为和主题活动。

二、国家果断抵制一切国外和境外势力以一切方法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管理,采用相应措施给予反击,依规预防、劝阻和惩处国外和境外势力运用中国香港开展瓦解、颠复、渗入、破坏活动。

三、维护国家自卫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理应尽快进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要求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单位、立法机构、司法部门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预防、劝阻和惩处伤害国家安全的个人行为和主题活动。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理应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组织和实行体制,加强维护国家安全稽查能量,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稽查工作中。中国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据必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设组织,依规执行维护国家安全有关岗位职责。

六、受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不断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实行体制制订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预防、劝阻和惩处一切瓦解国家、颠复国家政党、组织实施恐怖主义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的个人行为和主题活动及其国外和境外势力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管理的主题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策将所述有关法律法规纳入配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本地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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